|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、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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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10-15 14:26 文章来源:对外贸易科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承办依据: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(2004年4月6日修订)
2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
3、《关于委托北京市海滨区等46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复函》(云商贸(2006)98号)
办结流程:
一、备案登记
1、拟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人,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(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“货物进出口”或“技术进出口”业务)。
2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行上网http://iecms.ec.com.cn/iecms/index.jsp登录资料,在线填写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,提交保存成功后,系统给出系统编号,记录此编号并在打印时输入。在打印出的《登记表》第二页盖企业公章、法人代表签字。
3、上网登录后,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材料:
(1)以上“2、”项所填写并打印的《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》;
(2)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3)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;
(4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(5)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(6)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;
(7)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(原件);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(不含外商投资企业),须提交经所在国(地区)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(原件)。
以上“3、”所列材料一式壹份,统一使用A4纸复印,盖企业公章,并须带原件核对。
4、对外贸易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《登记表》,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在表格背面签字、盖章。
5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《登记表》在3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海关、检验检疫、外汇、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。逾期未办理的,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二、变更程序
1、 企业的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后,应及时进行变更。
2、变更 所需材料:
(1)变更申请;
(2)填写“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”空白表(下载地址: http://iecms.ec.com.cn/iecms/index.jsp),并加盖企业公章。
( 3 )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、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、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, 并加盖公章;交回原<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>或<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>。
三、注销程序
1、企业填写注销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,一式二份;(表格下载)
2、企业交回原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;
州商务局(外贸科)签署加盖公章的注销意见后,一份保留存档,另一份交给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。
四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补办程序
对外贸易经营者遗失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,应在《国际商报》上刊登遗失声明。在见报30天后到红河州商务局外贸科补办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。
向红河州商务局外贸科提交如下材料:
1、载有遗失声明的《国际商报》报纸原件;
注:遗失声明需写明公司名称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左上角的登记表编号(注意:不是进出口企业代码)。
2、遗失补办的书面申请书;
3、从红河州商务局网站下载空白的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填写相关内容,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、准确的和真实的,加盖企业公章、法人印鉴、填写日期。;
4、营业执照复印件;
5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
6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(国税);
7、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;
8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;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,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。
9、企业公章、法人印鉴。
上述材料一式两份,填写《登记表》不得涂改。
办理时限: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
承办科室:对外贸易科 0873-37322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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